資料提供:醫院管理局
《醫.藥.人》 第 44 期
生、老、病、死乃人生必經的四個階段,當中以死亡最難面對,亦是一般人的忌諱,對於一些病情已達晚期的病人和他們的至親尤甚。
過往,由於公眾對死亡有所忌諱,社會上甚少有關末期病人的治理的討論,例如,末期病人可否在精神狀態尚可作主時,為自己預定「預前指示」,授意至親和醫護人員執行他們在病情危殆,喪失決定能力之前曾表達希望接受的治療形式。
「預前指示」的概念,在歐美和一些亞洲國家都已有相關的法例和指引。
香港在這方面起步較遲,尚未就「預前指示」立法。法律改革委員會2004年7月發表了一份「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諮詢文件」,以了解社會大眾對「預前指示」的看法。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以非立法方式推廣「預前指示」,並設計了一份「預前指示」的標準範本,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個人的病情到了末期
‧病人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加強公眾對死亡的認識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詳細研究過諮詢文件,已於早前回應法律改革委員會。醫管局同意,如果末期病人有足夠心智能力,加上已充分掌握有關自己病情和治療的資料後,決定不再接受無效用而徒添痛苦的治療,醫護人員應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和決定,讓病人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當然,醫護人員在討論過程中必須讓病人和家人明白疾病的性質、康復的機會及各種治療方案的成效、效益和潛在危險,和繼續或停止治療對病人的利弊,包括病人可能承受不必要痛楚及治療後對病人的不良後果,亦應審慎評估病人的心智能力,確保他有能力為自己作出這項重大的決定。
理論上,按現時香港採用的普通法,只要符合一些特定的要求,任何人為自己訂下「預前指示」,表明日後自己一旦陷入昏迷或病危時,希望不接受無效用的治療,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因為普通法有不明確之處,醫管局認為立法是長遠的目標。不過,醫管局同意目前就「預前指示」進行立法的時機尚未成熟,我們認為現階段應先從公眾教育方面著手,加強公眾認識「預前指示」,同時亦要關注對末期病人的照顧,和推廣死亡教育。
尊重病人決定
至於「預前指示」的標準範本,應由有關部門和機構派員參加的工作小組,一同研究和設計,並訂立適合香港情況的一套指引,讓前線醫護人員有所依循,同時方便病人更清晰地表達自己的意願。
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醫護人員絕對不會輕言放棄病人,但是,醫療科技實在有其限制,在病人藥石無靈的時候,如果能和家人積極面對不能復原的現實,讓病人尊嚴和安詳地度過餘生,相信是病人和家人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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