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吳劍華(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
《醫.藥.人》 第 29 期
最近在新聞報道中,有女童服用私家醫生處方藥物後昏迷,被急送入院。但院方無法透過藥物標籤的名稱或辨認藥物了解女童曾服用過甚麼藥物,這次事件揭示了本港藥物標籤不統一引致的危機,值得我們關注。
在上述個案中,醫院幾經翻查病人曾服用的藥物,才證實藥袋上的化學名稱「4-hydroxyacetanilide」,其實是常用止痛藥,學名為撲熱息痛(Paracetamol),4-hydroxyacetanilide是它眾多的化學名稱中的一個。
藥物標籤的目的
藥物標籤的目的除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指示病人服藥方法及途徑外,最為重要的是當病人因服藥出現問題而需緊急送院時,充當救命的「錦囊」。若無法辨認藥物,或藥物標籤不清楚,根本無法知道病人已服的是甚麼藥,這可能危及病人性命,故此藥物標籤在救急扶危時,肩負了重要溝通「醫」和「藥」的作用,使醫生能即時應變。在生死繫於一線的時刻中,十分重要,藥物標籤因而不能含糊。
藥名不一致,令醫生難以追查究竟標籤上應該標示藥物的「學名」(Generic Name)?「品牌名」(Brand Name)?還是化學結構名稱「化學名」(Chemical Name)?由於「化學名」極少使用,藥劑師也要翻查如《Martindale:The Extra Pharmacopoeia》的專門藥典才會得知,一旦情況危急,便會影響急救的速度,危及病人生命,因此藥物的化學名稱,有違標籤的用意,不應在藥物標籤上使用。
統一藥物標籤的內容與格式
藥物的「學名」是醫藥界的共通語言,翻查容易,方便溝通。現時公立醫院、衛生署及大部分私營醫院的藥物標籤都使用「學名」。若是專利藥,一些藥房並會在學名之後加上「品牌名」。現時本港9成以上的病者,大都使用公營醫療服務,藥物標籤用「學名」較為普及,故藥物標籤必須用藥物的「學名」、「品牌名」而非「化學名」。時至今天,沒有法例規管私家醫生在處方藥物時必須有標籤,現時只由醫委會守則監管。據醫委會專業守則「藥物處方及標籤」一項規定:醫生配給病人的藥物,必須每一種藥物獨立放入一個藥袋內,同時要有標籤,列明資料包括藥物「品牌名」或「學名」(Trade Name or Pharmacological Name),但在選用藥名、格式與內容上,並無嚴格規範。
本港大部分病人已習慣醫管局的藥物標籤,所有配藥的地方,如果能統一藥物標籤的格式與內容,對病人有莫大的好處,統一標籤的格式與內容可配合病人的閱讀習慣,不但增加它的可讀性,從而加強用藥安全性。基於藥物標籤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政府應即時立例監管,強制性規定藥物標籤應包含的重要資料:例如藥物名稱(包括如何選用藥名)、服用方法、注意事項、病人名字、配藥日期、可對照的病人資料索引等。並且規定但凡配藥的地方,不論私家醫生診所或安老院,在配藥時必須有內容與格式統一的藥物標籤,保障病者在危急時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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