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勞永樂(醫學界立法會議員)
《醫.藥.人》 第 19 期
自從97年制定《中醫藥條例》起,本港中醫藥業便開始正式規範化,首先有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成立,隨後執業中醫註冊工作亦相繼開展。現在,有關規管中藥的附屬法例也提到立法會審議,分別是《中藥規例》、《中醫藥(費用)規例》及《中藥業(監管)規例》。
《中藥規例》主要關於中藥業者的領牌規定和執業條件,以及中成藥的註冊和標籤規定。法例訂明,所有中藥材零售商、批發商與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必須領牌,而所有在港出售或製造的中成藥須向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
與規管西醫相同
法例對中藥業者有嚴格規定,以確保他們妥善存放、處理、配發中藥材和製造中成藥。例如必須備有足夠空間及適當設置,並且有一名符合知識及經驗方面要求的人員負責監管中藥材的配發或中成藥的製造。
持牌中藥材零售、批發商及中成藥製造商方面,必須保存交易發票、交易記錄、註冊中醫師開出的處方、炮製中藥材和中成藥的記錄、產品的對照樣本及一切有關文件至少兩年,並且設立一套管控制度,以便在有需要時回收其藥材或成藥。至於有關註冊中成藥方面,法例亦對其包裝上的標籤和說明書有嚴格規定,大致上與現時西藥的規管相符。
《中醫藥(費用)規例》主要是訂明政府向中藥業者領牌及中成藥註冊所收取的費用。為了盡力將對業界的影響減到最低,政府建議初步會收回管理中藥業者領牌制度所需成本的7成,並希望在3年內能收回全部成本,至於中成藥註冊費,約為註冊所需成本的4分1,並期望在5年內收回十足成本。建議收費訂於低水平,是要顯示政府推動中醫藥發展的決心。《中藥業(監管)規例》則是有關規管中藥業的法規及程序。
12月正式通過
本港的中藥業者既有家庭式經營,亦有集團式經營,為了配合本港此一獨特情況,三項附屬法例的草擬極為靈活,仔細而具體的規定會在日後以指引的形式向業界公布。此外,在中成藥註冊方面,亦設有一過渡安排,在過渡期間,市面上已經有售的中成藥,只要向當局提出註冊申請,便暫時被當作已經註冊,待其有關申請審核完成後才再予以肯定或取消註冊資格,使中藥業的經營不會因此而受到阻礙。
以上三項規例,如沒有任何修正,將會在本年12月18日通過成為法律,至於正式生效日期則以當局刊登憲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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