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勞永樂(全民健康動力主席/傳染病專科醫生)
《醫.藥.人》 第 47 期
靠餵食喉維生15年的美國「植物人」特莉斯基亞沃(TerriSchiavo),自1993年起,丈夫和父母便連番對薄公堂,從州法院興訟至聯邦最高法院;從三次拔掉、至兩度又駁回她的餵食喉;甚至因佛羅里達州的州議會,美國參眾兩院及總統的介入,引發行政、立法機關干預司法機關的憲政危機。
為了延續一個「植物人」生命的爭議而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原因在於爭議已不再是一個單純醫學問題,而是變質為一場個人權利與社會價值之爭:社會是否不應容許人在任何情況下選擇死亡?爭議甚至已淪為政治勢力為各自利益的角力賽。一個文明的社會應怎樣作生或死的取決?
甚麼是病人最大利益?
這困難的任務往往落在法官身上。縱使與訟雙方各執一詞,法官的最重要考慮是病人的個人意願,因為社會早有的共識是:個人有權選擇拒絕接受任何治療,因此人選擇拒絕接受延續生命的治療是合法的。
但當事人已經成為「植物人」,無法親口作供,怎樣才能清晰而具說服力(ClearandConvincing)地確定她的意願呢?法庭採用的方法是從當事人至親的供詞中,找出清晰而具說服力的證據來作出裁決:假若當事人能在清醒時預先作出是否繼續接受治療的決定,他的決定會是怎樣?法庭的原則是按當事人的意願作出裁決,而不是按當事人至親的意願作出裁決。
當法庭無法清晰而具說服力地確定當事人的意願時,退而求其次亦可憑考慮病人的「最大利益」來作出裁決。但究竟停止用人工方法延續「植物人」的生命是否符合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則難以定論。因此,裁決往往是較為安全的繼續維持「植物人」的生命。
香港宜未雨綢繆
纏訟經年的特莉案,本來已近尾聲,因為經過法院多次反覆傳召證人作供,顯示特莉在未變成「植物人」之前,曾經看到她丈夫的祖母靠維生儀器存活,她當時表示:「如果我變成這樣子,就讓我去吧……我不想靠儀器維持生命。」她丈夫和其他親友都聽到這番話。因此不願靠儀器維持生命是特莉自己的意願,法庭也接納這是她清晰而具說服力拒絕繼續接受治療的證據。
無奈,特莉的意願在家屬意見分歧、不同道德宗教力量角力,以至執政和在野政治勢力的互相傾軋下,並未獲得尊重。她只能任人擺布,在拔喉與駁喉之間彌留,既不是生,亦不能死,這徹頭徹尾是一樁悲劇。
筆者深切盼望,將來若有任何人遇到同類不幸事件,不管是病者至親、立法或行政機構,必須真心誠意放下個別利益,仔細耹聽病者透過其家屬親友所表達的聲音,因為這才是一切決定的依歸。
縱使香港仍未有類似特莉的個案出現,當局亦宜未雨綢繆,及早制定有效而可行「預前指示」(AdvanceDirectives)模式,並透過公眾教育推廣,勿讓特莉纏訟的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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