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吳劍華(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
《醫.藥.人》 第 47 期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於1953年開始實施,曾經於1988年進行修訂。條例禁止或限制發布有關某些疾病的醫藥廣告,以防止市民被誤導。有鑑於香港沒有規管「保健食品」,衛生署建議在《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中加入新附表,列明禁止作出的聲稱,以規管口服產品。
《道德經第三十八》「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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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經第三十八》「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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