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吳劍華(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
《醫.藥.人》 第 31 期
在醫療資源緊絀的環境中,要平衡藥物的成本與療效,是一件艱難的事情。較早前醫管局轄下一些醫院推行病人「自購藥物」計劃,建基於「能者自付」的原則,這計劃可以讓接受公營醫療服務的病人更靈活、更積極參與藥物治療。病人根據醫生的建議,自行選擇及自資購買較昂貴、療效較合適的藥物。
最近醫管局擬制定統一用藥的「基本藥物」名單(或稱白名單)計劃,估計是配合病人「自購藥物」計劃而設定的,平衡藥物的成本與療效,確是無可厚非,但推行這計劃時,醫管局必須確保未能負擔昂貴藥費的病人,不會因貧窮而得不到合理的藥物治療。 病人如何選擇藥物 不論推行病人「自購藥物」或「基本藥物」名單計劃,都涉及病人選擇藥物的問題,當病人在選擇藥物時,若不能獲得足夠的藥物資訊和教育,病人便不懂得選擇,醫管局在推行這些計劃的同時,必須加強對公眾藥物教育的水平。 如何推行「基本藥物」名單計劃 醫管局前線醫生在處方藥物給病人時,應尊重病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將病人的權益放在首位。醫生有責任解釋藥物特性、治療作用、療效,從而使病人更能掌握選擇合適藥物,積極參與藥物治療的機會。醫管局應考慮建立統一制度,讓病人選擇「基本藥物」名單以外的藥物,給予病人處方,病人可自行在社區藥房購買。在外國亦有病人只付差價或由保險支付的機制。 現時藥物分類法例中使用「毒藥(Poison)」會誤導病人,應改作「受管制藥品」,以免破壞病人對用藥的服從性。政府應修改法例,規定在藥物包裝上印上法定分類名稱,方便公眾人士知道哪些藥物需要有醫生處方才可購買。 政府必須加強執法,打擊假藥、非法進口或非法銷售,及修改過時的藥物法例。 除醫生註明不容許「替代藥物(No Substitution,NS)」外,容許藥劑師對處方供應非品牌(Generic)藥品,這制度已有先進國家採用。所有非品牌藥品在申請註冊時必須提供生物等效(Bio-equivalent)、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相等的證明,能有效確保藥物質素,達到既省金錢又不會忽略用藥質素的原則。 在「能者自付」的原則下,以上的各項運作方案應讓病人、社區藥房、藥廠和傳媒清楚了解各項執行細節。 引進公私營合作模式及購藥保險 醫管局可以考慮分流門診病人到社區藥房配藥,病情已穩定的慢性疾病患者,醫管局的醫生可主動開出「重配」處方,讓病人到社區藥房重配,而毋須前往醫院藥房配藥。社區藥房可依循醫管局訂定「基本藥物」名單處方藥物的價格,向醫管局索回。病人又可透過自行補足差價或保險方式,獲得較合適的藥物。現時本港部分私營醫療保險已有提供「處方藥物」的保障,通常為受保人在購買處方藥物時,提供全費或特定金額的保障,受保人亦有權選擇在醫生診所或社區藥房購藥。政府應積極研究,讓「自購藥物」計劃由保險支付,減少病人在藥物開支上的負擔。這種服務模式能平衡公私營資源的運用。政府更可考慮引進「優質」社區藥房制度,提高服務質素的標準,確保病人「自購藥物」服務有連貫性、用藥有「服從性」,為病人有效益地提供藥物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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