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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使用雌激素
很多女性追求美容豐胸,常吃一些抗衰老或是防衰老保健品,這些產品很可能添加雌激素,雌激素或可令皮膚保持年輕,亦有增加子宮肌瘤、乳癌及其他子宮疾病機會。
養腎如養命
中醫認為腎臟可決定人的壽命,養腎就如養命,平日飲食注意不要進食傷腎食物,高鹽及油炸食品含高鹽及高磷,都不利腎臟,此外,功能性飲料亦會增加腎臟負擔。
番茄天然抗氧
番茄生吃熟吃都具有極高營養價值,且是天然抗氧化劑,有提高蛋白質消化,減少胃脹食積的功效,血清中番茄紅素的含量比較高更可減少胃癌和消化道癌的機率。
安樂死與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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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Kit
《醫.藥.人》 第 36 期

全身癱瘓的病人一封寫給立法會議員的信,全城撼動。台南義大醫院一個醫生也寫了一篇關於病人在人生旅途終站的故事,一樣牽動人心。香港對死亡教育一直付諸厥如,安樂死與善終,也許是一體兩面。

  說起安樂死,不期然會叫人想起中國的文壇巨匠巴金。
  巴金不止一次向家人提出要安樂死。早在1994年,巴金91歲,胸椎骨折,在痛苦不堪時,便曾經向家人提出安樂死。1999年2月,巴金病重,醫生要替他在喉部做手術,那時他對醫生說:「不要用藥了,讓我安樂死吧!」
  可見巴金對於他的人生最終這段旅途的厭倦,而且希望解脫。
  社會情緒有時不免感性,我們一直把安樂死看得太過簡單,以為只是病人的追求或是病人的意願,但是安樂死所牽涉的問題,卻非常複雜。除了是倫理、醫德、法律、社會,還關係到宗教,正因如此,所以爭拗才會不斷。

理想的終結
  安樂死,英文是Euthanasis,這個詞源於希臘文Euthanatos。在希臘語中,「EU」的意思是「好的」,而「Thanatos」的意思是「死亡」。因此,就字面的解釋是「好的死亡」,或許可引伸為舒適無痛的死亡。
  中文「安樂死」則來自日本人對Euthanasia的翻譯,日本人先譯為安死術、死亡的權利等。
  西方一直以「理想的終結,自然無痛的解除痛苦」詮釋安樂死。不過,隨著醫療科技的突飛發展,維持病人「生命」的方法愈益進步,這樣,安樂死這個詞涵義的發展變得複雜起來。直到近代,安樂死的觀念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就是藉著醫學技術的干預,達到縮短生命的目的,也就是除了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也是藉醫學技術的干預加速死亡。而這種干預手段分為「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
  「有所作為」也就是主動型安樂死,透過藥物或是其他人工的方法進行安樂死;而「有所不為」則是被動型安樂死,這是中斷治療或是基本照顧,以導致安樂死。在主動型安樂死和被動型安樂死中,又因當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與否,分為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
  自願安樂死近這幾十年於歐美發展,只因是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又或是病人在病重時的取態,這種情況必須事先確立「生死意願書」(Living Will)或是「預留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另外,非自願安樂死又可分為無意願安樂死與不自願安樂死。

香港不容安樂死
  除了主動型安樂死引起無限爭議外,被動型安樂死亦有很多誤解。
  最容易被誤解的是「終止無效治療」(Forgo Futile Treatment),終止無效治療是一項醫療決定,通常在一些治療未能達到醫療上的效果或目的而採取放棄或是終止,在這種情況下,病人的死亡原因是由於不能逆轉的病情,而不是因為停止治療導致。根據醫生專業守則、醫院管理局的指引,當醫生診定治療無效後,在得到病人及家屬的同意後,醫生可撤除維持病人生命的復甦程序或續命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如果醫生和家人意見分歧,醫院的道德委員會先提出意見,以使雙方達成共識,若不能解決,可向法庭尋求指引。
  「病人拒絕治療」 (Patient Refusal of Treatment)也是被容易混淆為安樂死。病人拒絕治療是在病人神志清醒下,了解自己病情及治療建議後使用個人自決權利拒絕治療。
  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終止無效治療」及「病人拒絕治療」都是合法的。
  在香港,雖然法例中並沒有安樂死一詞,但有關安樂死的行為會在「侵害人身條例」的定義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而任何人如因意圖殺害或傷害他人身體而殺害他人,將可列為謀殺。

安樂死在外國
  安樂死幾乎在任何地方都是備受爭議,容許安樂死的地區僅有荷蘭、部分美國及北澳洲。但是這三個地方對安樂死都有不同的定義。

  • 荷蘭--最早接受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定義只限於在病人要求下終止生命,在病人沒有知覺的情況下終止其生命則屬終止生命的治療。但是必須透過法庭裁決,在考慮法庭所列出的條件下,來辯明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施行安樂死。
  • 美國俄勒岡州--安樂死的定義是指醫生或其他人直接結束病人的生命,但不包括協助病人自殺。
  • 北澳洲--曾經通過安樂死法例的北澳洲對安樂死的定義是包括配方藥物、準備物品幫助病人自殺,以及直接結束病人生命。

安樂死法例大事記

  • 1977 荷蘭醫務委員會正式接受自願安樂死
  • 1984 荷蘭最高法院容許在符合若干條件下進行自願安樂死
  • 1994 美國俄勒岡州通過「尊嚴死」法案,經過冗長上訴程序,在1998年始正式執行,容許醫生協助病人自殺。
  • 1994 中國人大代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訂立安樂死法例
  • 1996 澳洲北澳省通過自願安樂死法案,但在1997年被聯邦政府推翻。
  • 1997 哥倫比亞引入有限度安樂死行為
  • 2001 荷蘭通過主動安樂死法例,為全球首個容許主動安樂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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