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麥國風(衛生服務界立法會議員)
《醫.藥.人》 第 35 期
面對傳染病,醫護工作是高風險的類別,醫護人員如因工感染傳染病,固然可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申請工傷賠償,但是,更直接了當的做法,是把有關傳染病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職業病類別之內,才能有效保障醫護人員的勞工權益。
根據現行法例,僱員如因工受傷或感染疾病,可申請工傷意外或職業病賠償。工傷意外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有關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職業病不包括沙士禽流感
職業病則指如果僱員在緊接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特質引致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的僱員同樣的補償。現行有49種法定的職業病,並不包括沙士及禽流感在內。
雖然工傷及職業病賠償數額並無分別,都是按僱員傷勢、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及醫療費用等計算,但是,兩者最大的分別在於舉證方面。就工傷賠償方面,如果僱主對工傷成因有懷疑或否定時,僱員須列出證據;就職業病方面,若僱主對工傷成因有懷疑或否定,僱主須證明有關否定的理據。
有些沙士康復者至今仍飽受骨枯和氣喘等後遺症的折騰,鑑於當時沙士仍未列入法定職業病,若有僱主懷疑或否定有關感染者的工傷成因,可能會引發一連串的舉證及訴訟程序,無疑會令他們的身心靈更受煎熬。
前車可鑑,政府應盡快把沙士和禽流感納入職業病,以免日後有關從業員如染上此疾病後,還要再受複雜舉證和訴訟程序的困擾。
僱主應為僱員作防感染措施
如果僱員受傷是由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致,僱員除可索取工傷賠償外,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因此,僱主要更小心作出風險評估,為僱員制定更有效和清晰的防感染控制措施。例如肺塵埃沉著病屬於職業病,僱主要為僱員提供合格的個人防護裝備和一個設備完善、安全、衛生健康的工作環境,藉此減低僱員患上此職業病的機會。
眾所周知,沙士及帶人類基因禽流感病毒傳染性極高,把兩類疾病納入法定職業病之內,可以進一步保障醫護人員及有關僱員的權益。希望保險界勿藉此大造文章,乘機提高保險費,剝削醫護人員及有關僱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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