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吳劍華(資深藥劑師)
《醫.藥.人》 第 160 期
一哥問:「良心究竟係乜?」又說良心是一件危險的事,因為「你嘅良心同我嘅良心都唔一樣」。一哥也許說得對,良心是可以被砍伐殆盡的!
孟子曾經這樣說:「良心在人身上生而有之,哪會有人是沒有仁義之心呢?只有任由良心失去,就像牛山的樹木,日日遭斧斬砍伐。」
孟子對良心的理解,是與生俱來的,亦照樣與「仁義」掛鈎。人們一般把良心看作是個人對善惡、是非的判斷,即所謂仁愛與公義之心。用今天的語言說,良心是一種道德心理現象,指自身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是自覺意識和情感體驗,所形成道德自我評價,道德行為調控的心理機制。
忠信之薄
社會把對大眾行為的要求,寫成條文,古時或稱之為「禮」,即現今社會的規則或法律。人要先有仁愛之心,才會有責任心,有了責任心之後才懂得遵守規則或法律,才知道該守信用,仁愛之心和責任心也反映了不同程度的良心。當社會謊話連篇,不守規則或法律,就是失去了是非仁義之心,就容易有動亂。這話形容今天的香港,並不為過。
社會性格不改,社會矛盾不會因立法而消失,道德滑坡,實際上是制度問題,是缺乏法治觀念的問題。健全的法治制度,使一個社會多數好人得到好報,而不是相反,在保證好人有好報的環境中,人們自然會形成行善的習慣。
兒子是殺父仇人
我們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知識習慣來生活,我們有自己的至愛親人,孝順父母是倫理,是愛的體現,亦是義務,負責任的行為,應是主動自發的行為,大陸立法規管要孝順父母,「立法規管」就把這個主動變成被動,難不成沒有這法律,人們就不再孝順父母?可見立法規管孝順父母是何等荒謬!香港社會近日多宗弒父殺母的案件,反映社會倫理意識退化;為人父母者,不求子女孝順,但求兒子不會是兒子的殺父仇人!
失義而後禮
親人之外還有一些人,我們覺得對他們有一種責任感或義務感,這些人不是親人,既沒有親情感,也沒有責任打交道,但是我們仍要做到基本的禮貌。地鐵讓座予有需要的人士,應是自發內心慈愛的行動,應是主動的自發行為,香港有立法會議員建議立法規管地鐵讓座,立法規管就把這個主動變成被動,難道沒有這法律,人們就不再讓座予有需要的人士?立法規管讓座又是何等荒謬!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當社會上每個市民百姓有普遍的仁愛之心,眼見素不相識的人有危險時,也會伸出援手,有多大能力便給予多大的義務,體現了公義社會的仁義道德。如果立法規管人要有惻隱之心,就把這個主動變成被動;「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只有沒了仁、義、道、德,才要立法。
以法亂政
社會公德是主動自發的無形法規,人們主動自發的依從,社會根本不需立法。排隊打尖、當街便溺,是沒有公德的行為,闖關生仔、新移民甫進港便要立即領綜援上公屋,未曾作貢獻,就想予取予攜,公平嗎?誰還在說立法規管對大陸「族群」被歧視,是為包容劣行而盲目立法:反之全民退保的老年金卻被批評為養懶人,令貢獻一生的長者,情何以堪?又是何等荒謬的事!
有甚麼政府就有甚麼人民
聯合國《國際人權宣言》的序言指出,人權必須受「法治」(Rule of law)保障 ── 這就把「法律之治」(Rule of law)與「以法治人」(Rule by law)區分開來。立法規管人要有惻隱之心、立法規管讓座、立法規管孝順父母,是以法治人,是Rule by law。前香港特區首任首席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法官不應該親任何人或事,或反任何人或事,他們應該公平和不偏不倚,法官沒有任何主人。」
民主法治就是:法官沒有任何主人,人民也沒有任何主子!
筆者按: 《孟子‧告子(上篇)》:「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猶斧斤之於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為美乎?」 |
文章回應 (0 個) | 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