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勞永樂(全民健康動力主席/傳染病專科醫生)
《醫.藥.人》 第 76 期
醫療充滿風險。一粒止痛藥,可消除病人痛楚;同一粒止痛藥,處方給有嚴重過敏病人吞服,有致命之虞。沒有醫療機構可完全防止醫療事故發生,但有盡力減少事故出現的責任。
威院血癌病人被打錯針致死,屬終極事故,無可挽回。醫管局委三人小組調查,上月發表報告,謂不幸由「制度因素」、「教育因素」及「人為錯誤」造成,而人為錯誤矛頭直指執行奪命注射的醫生。該醫生已行醫八年,有四年注射化療藥物經驗,而且四年內從未出現嚴重事故。
錯誤只在注射者?
事發當日,藥房將兩種化療藥送到日間治療中心,一種是供脊髓注射,另一種是供靜脈注射。同時、但分別注射脊髓及靜脈兩種化療藥,據悉涉案醫生從未有此經驗。藥物標籤雖有指示其中一種藥物切勿作脊髓注射,但醫生並沒留意,先後把兩種藥物注射進脊髓。事後仍不知出錯,直至病人情況嚴重入院,翻查記錄才察覺犯錯,但為時已晚。
無可否認,該醫生若沒有把藥物錯誤注射,悲劇便不會發生。但錯誤是否只在該醫生?
脊髓注射化療藥物是高風險程序,由單一醫生核對藥物及執行注射,那麼,醫生一旦出錯,便再沒有進一步保障。涉案醫生進行注射時,她的直屬上司究竟身在哪裡?若不能親自督導,事前有沒有給予足夠安全指示,或預先設定安全措施。凡此種種,都是該名醫生的上司的直接責任,而不能以「制度因素」來蒙混過關。再者,確保下屬有足夠的教育才施行危險程序,亦是上司的直接責任。此外,醫院及醫管局容許可危害病人的程序存在,未能確保人手監察前線醫生工作,亦難辭其咎。
罔顧他人生命
總而言之,由醫管局以至涉案前線都須負民事責任。至於執行注射的醫生及其上司,是否須負上誤殺的刑責,按普通法先例,就要視乎醫生施行的治療是否已達至粗暴和危險(Violent and dangerous)水平、並導致死亡,而這些粗暴罔顧他人生命安全行為的嚴重程度,需達至與國家為敵的地步(Amount to a crime against the State)。
年前中環一名私家婦科醫生,使用自己不熟悉的麻醉藥為病人非法墮胎,結果因誤用過大劑量而導致病人死亡,結果被判誤殺罪成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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