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謝俊仁(醫院管理局醫療倫理工作小組主席)
《醫.藥.人》 第 9 期
病情嚴重的病人,面對死亡時,都希望先進的醫學可以起死回生,但當病情到了末期,醫藥科技只是以機器和藥物延長病人的死亡過程,而再不能令病人康復時,醫護人員除了提供適切的紓緩治療外,應否考慮不再提供一些無效而只延長病人死亡過程的治療,讓病人有尊嚴地離去?
這對病人、家人和醫護人員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困難的決定,涉及種種醫學和倫理上的因素,醫學界在面對這個問題時,一般會考慮下列幾項醫學倫理原則:
· 善行原則(Beneficence)--即盡量保存病人的生命、恢復他們的健康和充分照顧他們的利益。
· 無害原則(Non-maleficence)--即盡量不對病人身心造成傷害或延長病人承受的痛苦。
· 病人自主原則(Autonomy)--即尊重有判斷能力病人的自主權及其抉擇,讓他們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治療。
· 公平原則(Justice)--即所有病人應獲公平的對待,不應因任何原因而受到歧視,亦不應享有特權。
香港醫務委員會2000年年底修訂了《專業守則》,其中增添了「對末期病人的治理」一項。此守則指出,當醫務人員在考慮病人利益和病人及其家屬之意願後,不再給予無效的延長生命治療與末期病患者,是合情和合法的。這是對病者和對生命的尊重,不少歐美國家早已為此訂立指引和法例。醫院管理局現正草擬詳細的指引,去配合香港醫務委員會的守則,為醫護人員提供參考。
尊重病人意願
醫院管理局同意,如果一個末期病人有足夠的心智能力和在已充分掌握有關自己病情和治療方面的資料後,決定不再接受一些無效而徒添痛苦的治療,他們的自主權和決定應該被尊重,畢竟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的權利。當然,醫護人員在過程中必須確保病人和家人明白疾病的性質、康復的機會及各種治療方案的潛在危險、效益及可能得到的成效,亦應審慎評估病人的心智能力,確保其有能力為自己作出這項重大的決定。
另外,在病人不清醒或沒有足夠心智能力去作出上述決定的情況下,醫護人員應該與其家人或監護人積極溝通和商討,讓病人家屬明白繼續或停止治療對病人的利弊,包括病人可能承受的痛楚及治療後病人會否永遠失去知覺等,亦應該與他們一起探討病人早前可能曾表達過的意願,以期最終能達致共識,採納一個最符合病人利益的方案。
假如醫護人員不幸與家人產生嚴重分歧,醫院內的倫理委員會可擔當一個諮詢和調停者的角色,如問題仍未能解決,法庭可以作為最後的仲裁者。不過,經病人、家人和醫護人員溝通和討論,而達成共識,比任何仲裁,甚至法律程序來得人道和合適。
一旦作出不再給予無效治療的決定時,醫護人員對病人及其家人的心理輔導及支援尤為重要。在病人去世後,亦應該積極協助家人面對哀傷。
反對「安樂死」
必須一提,在討論到治療末期病人的問題時,很多人都會想起「安樂死」,「安樂死」是指「醫護人員遵照病人的要求,用直接方法殺死病人,作為治療的一部分」,醫院管理局一向是反對「安樂死」的,「安樂死」不僅有乖倫理,而且是違法的。
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絕對沒有醫護人員會對病人輕言放棄,但醫療科技實在有其限制,在病人藥石無靈的時候,如果可以和家人積極面對不能復原的現實,讓病人尊嚴和安詳地度過餘生,相信這是病人和家人的福祉。如能夠莊嚴地面對死亡,我們會更尊重和愛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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