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勞永樂(全民健康動力主席/傳染病專科醫生)
《醫.藥.人》 第 75 期
在皇后碼頭絕食者身旁撰寫此文,心情沉重。絕食已經歷72小時,作為醫生面對這處境,如何自處?應怎樣做才符合醫學倫理的要求?
無可否認,絕食是傷害健康行為,是用自殘方式控訴,突出不公義,以期撥亂反正,討回公道。
當醫生目睹他人自我傷害,是否有責任制止?
答案很清晰:沒有此責任。因為醫生不是警察,醫生無權這樣做,亦不需要這樣做。
醫患關係的開始
從實際角度出發,醫生要先與他人建立醫患關係,才需履行醫者責任。最簡單的準則,就是一個人和一個醫生,在雙方同意下,前者接受後者的診治,醫患關係便建立起來。所以醫生在公眾地方,不治療不屬於自己病人的傷者,並不違反醫生操守,他只是不願做「善心撒馬利亞人」(Good Samaritan)而已。
因此,法醫學教授上第一課便提點醫學生,在街上、在航機上,不要隨便表露醫生身分,不要因為關心傷者或病者,而隨便在公眾地方和他人建立醫患關係。因為在陌生地方履行醫生職責,每每因環境欠理想,如設施、儀器欠奉而導致療效不彰,有被病人或其家屬事後投訴索償之虞。
但我已跟三名絕食人士建立醫患關係,上述「走精面」處理並不適用。甫開始,我便為他們解答絕食時序後果、要喝甚麼才能較持久、可進行及不可進行甚麼活動等。絕食開始後,我替他們定時檢查,並在他們同意下向關心他們狀況的新聞界朋友匯報。很明顯,我就是他們的醫生。
醫生要尊重病人
如果他們不顧身體傷害,長時間拒絕進食,我作為他們的醫生,該如何處理?
醫生治病的基礎是對人的尊重,因此,病人在完全清醒狀態下行使主觀意願作出的決定,醫生便應遵守這決定,縱使決定的結果是死亡。這並不等同協助他人自殺,亦不等同執行安樂死,因為醫生只是遵守病人不進食的決定,而並非採取任何手段直接殺人。
1975年世界醫學組織東京宣言,有以下一段:
「當囚犯拒絕養料,而醫生認為他理智和判斷能力正常,不可用強行餵飼來制止。至於囚犯是否理智和判斷能力正常,須由至少另一獨立醫生確認。醫生有責任向囚犯清楚解釋絕食的可能後果。」
世界醫學組織亦全不含糊指出,強行餵飼絕食人士是不人道的侮辱行為。因此,醫生不應奉任何威權的命令執行。
激情與理智間的平衡
皇后碼頭絕食人士並非囚犯,但與被囚良心犯一樣,他們以絕食抗爭,所以世界醫學組織的指引,對他們適用。
在香港,醫生強行為不願意接受其服務的人治療,犯的是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
撰此文時,三名絕食人士狀態依然良好,我不斷提醒他們保持靜態的重要性。我的盼望是要保持他們持續清醒至可行極限。假如他們神情呆滯,甚至昏迷,作為醫生,我將面對困難抉擇,要為他們注射葡萄糖急救,恢復他們的知覺,並說服他們明智考慮繼續下去的後果。
在激情與理智之間,我上了行醫28載最困難的醫學倫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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