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七宗有關本地藥物失誤的個案中,不難尋找到法例的漏洞,是如何直接或間接導致意外發生。總的來說,藥物失誤頻繁,原兇正是過時法例!惡跡昭彰七宗罪 於1997年11月曾發生一宗轟動一時的配錯藥事件,當時由衛生署管轄的長沙灣賽馬會診所將漱口用的藥水,連續八天當成嬰兒退燒藥分派,導致逾100名嬰兒「中招」,當時診所藥房並沒有藥劑師配藥的制度。及至去年5月,黃大仙竹園一名私家醫生,將糖尿藥誤當胃藥,事件中涉及被錯配藥物的病人增至150多人;其後證實該配錯藥事件導致死亡人數增至4人(2006年增至6人)。分析這兩宗個案,不難發現有關法例當中實存在漏洞,容許私營診所、醫療中心及安老院在沒有藥劑師監管的情況下,配藥給市民,造成嚴重的藥物失誤意外。藥物標籤要統一 根據2003年9月的一則新聞報道,有女童服用私家醫生處方藥物後昏迷,被急送入院。但院方無法透過藥物標籤上所寫的名稱,辨別該女童曾服用的藥物,這次事件突顯了藥物標籤制度不統一所引致的危機,確實值得我們關注。在上述個案中,醫院幾經翻查病人曾服用過的藥物,才證實藥袋上寫4-hydroxyacetanilide,其實是一種常用止痛藥的化學名稱,學名為撲熱息痛(Paracetamol),而4-hydroxyacetanilide只是該止痛藥眾多化學名稱中的一個。由此可見,直至現時為止,全港配藥點的「藥物標籤」標準未有統一,導致醫藥工作者、病人均難以適從、互相溝通,容易產生不必要的混亂。檢討《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第四宗個案發生在2005年8月12日,當時衛生署接到有關產品的投訴,忠告市民不要購買及服食一種名為「美姿纖維素膠囊」的減肥產品,由於此產品含西藥西布曲明(Sibutramine)成分,而且未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市民服用後可能引致血壓上升及心跳加速,有心臟及循環系統毛病的人士,更不應服用。當時署方已發出指令,要求入口商從市面回收有關產品,此藥在全世界引起34例死亡病例,多國已停止銷售。因為容許「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豁免監管某類產品(包括排毒、改善免疫力、減肥),其實間接縱容誇大的宣傳手法及推廣活動,誤導市民;且不讓「保健產品」納入藥劑師監管範圍內,更甚的是,部分這些產品更含有違禁西藥,導致無法界定專業責任。不准藥劑師以外人士出售、管理藥物 此外,在同年的11月,又有醫療集團被揭發入口未經當局批准的「水貨」流感疫苗,並為市民注射,引起社會關注如何監管這類機構的運作,才能為市民健康提供足夠保障?箇中原因是現時法例容許本港製藥商、批發商、供應商、零售商等毋須由藥劑師來管理藥物,結果引致這次事件的發生。(未完‧下期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