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勞永樂(醫學界立法會議員)
《醫.藥.人》 第 36 期
人類社會充滿許多不同禁忌。對傳統中國人來說,死亡更是叫人敬而遠之的忌諱。但近日一位臥病在床12年的全身癱瘓病人去信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要求香港法例加入安樂死的考慮,再次引起社會討論安樂死。
一直以來,有兩個概念經常與安樂死混為一談。
第一是「終止無效治療」(Forgo Futile Treatment)。它其實是一項醫療決定,表示放棄或終止一些未能達致醫療效果或目的的治療。在這情況下,病人的死亡原因是由於不能逆轉的病情,而不是由終止治療所導致,因此不應視為「被動安樂死」。
另一是「病人拒絕治療」(Patient Refusal of Treatment),即是當病人在神志清醒下詳細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療建議及考慮其個人因素後,運用其個人自決權利,拒絕包括有效或無效的治療。
死亡的忌諱
至於「安樂死」(Euthanasia),根據大部分國家,以及香港醫務委員會,是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Direct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person as part of the medical care being offered)。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蓄意及直接方法殺死病人」的安樂死是絕不容許的,它被視為「謀殺」的其中一種。但「終止無效治療」及「病人拒絕治療」卻是合法的。
筆者曾於2001年5月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有關「對臨終病人的處理」動議辯論,有關討論在辯論過後隨即沉寂下來。究其原因,可能是大家對死亡的忌諱。此外,如上所見,由於安樂死被視為「謀殺」,如果立法容許安樂死,即意味把其中一種「謀殺」行為合法化,這恐怕亦是市民未能接受的。
加強善終服務
事實上,病人有安樂死的訴求,多是由於病人在身、心、靈所受的痛苦難以控制,安樂死往往是病人求救的訊號。因此,我們應針對臨終病人求死的消極情緒,加強善終服務,紓緩疾病痛楚,幫助臨終病人面對死亡及離世的痛苦。此外,對病人家屬的支援亦是同樣重要,如果家屬都被不同的問題及壓力所困擾,試問又怎能照顧好病人?可能間接影響病人的情緒。
另一保障臨終病人權利的安排是「預前指示」(Advance Directive)。它是讓臨終者在獲得足夠相關資訊的情況下,預先表達其治療意願。新加坡政府已於1996年5月通過有關法例,本港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亦擬於今年內就有關問題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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